【务林人】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务林人】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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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管理工作 , 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林政案件的发生、查处情况 ,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 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 , 不断提高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素质 , 加强基础建设 , 按照谁管辖、谁受理、谁查处的分工原则和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办案原则 , 不断健全制度和改进工作 , 加强林政案件管理 , 提高办案质量 。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政案件报告制度 , 随时掌握本辖区林政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查处情况 。
有关的林业主管部门经初步查实 , 发现办理的案件已经构成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 , 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交 , 并将移交情况和有关公安机关是否受理的情况一并报告 。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收集和整理有关情况 , 具体负责林政案件报告工作 。
第五条林政案件的报告方式分为个案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两种类型 。
个案报告区别案件类型、特点和紧急程度 , 采取相应的报告方式和管理制度 。
统计分析报告 , 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办理林政案件年度总结报告为主要内容 , 实行逐级统计汇总、书面呈报制度 。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下列林政案件的发案情况 , 主动组织查处工作 , 并在收到案发情况之日起3日内将该案件的发生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
(一)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二)国家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三)需要报请国家林业局掌握情况、组织查处或进行协调工作的其他林政案件 。
第七条对下列林政案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掌握发案情况后立即开展查处 , 并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之内将案发情况、初步查处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报告国家林业局:
【【务林人】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一)破坏原始森林、破坏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重大林政案件;
(二)林业单位超限额采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重大林政案件;
(三)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支持、包庇、纵容的林政案件;
(四)在本地区已经或者即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林政案件;
(五)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对全国林业工作可能产生全局重大影响的其他林政案件 。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要求 , 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下列情况: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批办的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列举或通报林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国务院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经国家林业局批转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
(四)国家林业局批转且要求报告情况的案件举报的办理情况;
(五)全国性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核实、办理情况 。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国家林业局要求报告的林政案件 , 对没有提出具体报告时限要求的 , 一般性林政案件应在立案后2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对重大林政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报告情况;对情况复杂或者查处难度较大的林政案件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 。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结案的林政案件 , 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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