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林人】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 )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全国性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林政案件 , 应在了解到播报、刊载情况的当日 , 向国家林业局和有关单位作出积极反应 , 表明态度和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 并组织对所报道的案件进行情况核实 , 对核实后尚未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林政案件要立即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本年1—6月办理上级批转林政案件的核实、查处、结案、积案情况以及落实领导批示的综合报告 , 同时报送本辖区上半年林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1—12月)林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政执法检查工作时 , 要将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 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高效办理案件 。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执行林政案件报告制度 , 给林业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 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直接责任人员 , 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林政案件的划分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 , 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下进行具体掌握 。
本制度所称结案 , 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政案件查处工作终结 。 案件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林政案件 , 以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之日为结案 。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不认真执行林政案件报告制度 ,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林业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政案件的情况 。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森林刑事案件 , 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
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政案件的报告工作 , 由该委托的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将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林业行政案件、重特大森林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 同时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森林公安局 。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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