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25万( 二 )


法院认为 , 上述鉴定意见书客观、综合地考虑了患者死亡的各种因素 ,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也就是说 , 被告医方的过错在李某死亡中起轻微因素 。
但在裁判时 , 承办人表示 , 考虑到虽然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 , 但被告在未明确排除主动脉夹层的情况下 , 给其使用了主动脉夹层禁用的抗凝抗栓药物 , 导致李某在药效期内无法进行主动脉夹层手术 , 丧失了可能救治的一线机会 。
最终 , 依据鉴定结论 , 综合考虑李某自身疾病的危重程度、被告诊疗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 后被告提起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连线】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
分六种本案属于轻微因素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根据《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原因力分为 完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六种 。
本案中 , 四名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鉴定专家均认为 , 患者主动脉夹层本身病情严重 , 已累及双侧 , 死亡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 , 医方的过错对其手术机会有一定影响 , 鉴定人综合多种因素分析后确定医疗过错在死亡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
本案属于轻微因素 , 故法院最终判决在轻微因素范围内酌定25%的比例(类案一般5%至15%不等)计算赔偿数额 。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有侵权请联系微信:yifa_2016删除 , 引用不用做商业用途 , 向原作者致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