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突发!警察送人去精神病院,反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全部驳回!( 二 )
被上诉人百善派出所在二审期间未发表意见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 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 , 夏某某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接到夏某某母亲请求帮助的报警后出警行为 , 百善派出所履行的是根据夏某某母亲求助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的帮助行为 。 百善派出所履行的帮助行为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综上 , 夏某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夏某某起诉的结论正确 , 本院予以维持 。 夏某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上诉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杨晓琼
审 判 员 王 坤
审 判 员 魏浩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林
书 记 员 张 英
好了 , 接下来请欣赏第二项内容:“我报警说我被绑架了 , 但是警察没受理我的报警 , 属于不作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行终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 , 男 , 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 , 汉族 , 住北京市昌平区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 ,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 。
上诉人夏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以下简称百善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 , 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行初291号行政裁定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2019年11月7日 ,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 , 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2时34分 ,夏某某 拨打110报警电话 , 通话时长2分43秒 。夏某某 称其系在救护车内拨打110报警电话 , 报警内容为“其在回龙观医院被绑架 , 有警察在身边” , 称110报警台接线员在听到其报警内容后挂断电话 。 百善派出所提交的《指挥平台-110接处警》警情查询材料显示 , 该所当日未接到110接处警平台的 夏某某 相关报警 。
夏某某 认为百善派出所对其2018年10月24日12时34分在救护车内的报警不作为不履职的行为违法 , 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百善派出所对于夏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报警 , 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要求公安机关保护 , 百善派出所不作为不履职行为违法 。
一审法院另查 , 2018年10月24日10时 , 夏某某母亲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 称夏某某患有精神病需要送医治疗 , 希望百善派出所提供帮助 。 接报后 , 百善派出所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 根据现场情况及夏某某家属要求 , 百善派出所就夏某某的母亲和医护人员对夏某某送医救治的行为提供帮助 。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 , 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已经受理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 提起行政诉讼 , 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本案中 , 夏某某要求确认对其2018年10月24日12时34分在救护车内的报警 , 百善派出所不作为不履职行为违法 , 仅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而百善派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当日没有接到110接处警平台的相关报警 , 也不掌握夏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内容 。 故夏某某认为百善派出所未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 , 对夏某某的起诉 , 应予以驳回 。
综上 ,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驳回了夏某某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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