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突发!警察送人去精神病院,反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全部驳回!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突发!警察送人去精神病院 , 反被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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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接到一位女士报警 , 称需要把自己儿子送往精神病院 。
这位女士的意思是:我儿子的情绪很不稳定 , 又是个大小伙子 , 我一个弱女子很可能搞不定他 , 请求你们警察叔叔帮助我 。
随后 , 北京警方出警帮助了这位女士 , 顺利护送他的儿子住进了精神病院 。
没想到 , 在完成这趟“服务百姓”的出警任务之后 ,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 , 反而被告上了法庭 。。。
而且 , 更夸张的是 , 告就告吧 , 还一次告了三个状 。
第一状:我认为警察就不应该帮助我母亲 , 出警本身就不对 。
第二状:我在被送上救护车后去精神病院的路上报警了 , 我报警说我被绑架了 , 但是警察没受理我的报警 , 属于“不作为” 。
第三状:我要求警察对于我被“非法送精神病院”进行立案调查 , 但是警察没有立案 。
因此 , 这个事情诞生了三份行政裁定书 。
我们先来看第一份裁定书 , 内容大意是“警察一开始就不应该帮我母亲送我去医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行终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 , 男 , 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 ,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 。
上诉人夏某某因履职行为一案 , 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行初290号行政裁定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0时 , 夏某某的母亲拨打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以下简称百善派出所)电话求助 , 称夏某某患有精神病 , 已与回龙观医院约好并联系好救护车 , 现在要将夏某某送往回龙观医院进行治疗 , 希望百善派出所提供帮助 。 接报后 , 百善派出所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 根据现场情况及夏某某家属要求 , 百善派出所就夏某某母亲等人和医护人员对夏某某送医救治的行为提供帮助 。
当日下午 , 夏某某母亲为夏某某办理入院手续在回龙观医院住院 。 2018年10月29日 , 夏某某出院 。 回龙观医院出院诊断 , 夏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 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
夏某某不服2018年10月24日百善派出所的出警行为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19年11月7日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 , 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已经立案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 , 夏某某所诉的公安机关接到夏某某母亲请求帮助的报警后出警行为 , 系百善派出所对公民的救助行为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驳回夏某某的起诉 。
上诉人夏某某不服一审裁定 , 上诉至本院 , 其上诉理由略为:1.一审裁定书记载的被上诉人辩称与被上诉人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内容不符;2.一审裁定书记载的法庭审查内容 , 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3.一审裁定书记载的法庭审查内容 , 回避了对被上诉人行为合法性的审查;4.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出警行为定性为对公民的救助 , 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对上诉人举证证明存在的被上诉人行为回避了审查;5.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存在作伪证行为 。 综上 ,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 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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