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我展示”不能没有底线和节操

据媒体报道 , 截至2018年底 , 全国律师人数达到42.3万人 , 且还在不断增长 , 律师行业正进入一个充分竞争的阶段 , 且还在不断增长 。 因此 , 面对“僧多粥少”、日趋激烈的竞争局面 , 为了争夺市场资源 , 争抢客户 , 律师的“自我展示”就显得尤其重要 。 于是 , 大量的律所和律师借助目前主流的自媒体平台 , 介绍所谓的成功案例 , 特别是喜欢发一些如何使嫌疑人脱罪的文章 , 藉以提高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 达到招揽生意之目的 。 4月28日 , 广东一家律所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一篇文章 , 就引发大众的广泛讨论 。律师“自我展示”不能没有底线和节操
这篇文章详细叙述了一起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生案例 , 在律师介入后如何做到“成功不起诉” 。 纵观本案 , 明显看得穿属于争议性案件 , 该名男生利用被害人女同学醉酒昏迷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 已构成强奸罪 , 法院若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判处该名男生三年有期徒刑也是没有问题的 。涉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 , 在本篇文章中 , 不厌其烦的吹嘘自己如何让司法机关对涉嫌强奸的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不仅有宣扬帮助嫌疑人脱罪之嫌;甚至有让相关司法机关背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骂名;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 , 又不是判例法的国家 , 当类似的案子其他案犯在其他地方判有期 , 而陈某某却作出不起诉决定 ,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 , 可能与律师和检察官关系好有关 。法律的规定 , 通常会落后于现实社会的日新月异 , 无法跟上现实社会的变化节奏 。 这样一来 , 就会出现法律漏洞 。 除了前述案例 , 笔者在网上还看到多篇律师撰文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 其实 , 在罪与非罪层面上 , 当事人都并非“干净” , 只是律师会抓住法律漏洞而已 。一篇题为《白玉冰律师成功辩护疑罪从无案例 》的文章 , 近万言 , 登在夏综义律师事务所白玉冰律师的博客 , 篇幅所限 , 只能摘要重述 。 “2015年1月19日 , 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永宁县看守所 , 对涉嫌参与持枪抢劫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慧泽进行宣判 , 判决书中写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 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 对于辩护律师白玉冰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应宣告被告人李慧泽无罪的辩护意见 , 法院予以了采纳 。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慧泽无罪 。 一瞬间 , 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半的被告人李慧泽百感交集 , 热泪盈眶 。 ”应该说 , 本案中 , 白玉冰律师的辩护 , 确实是很成功 。 经过永宁县人民法院两次庭审 , 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对其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的事实所出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邹伟的陈述和罪犯杨军的供述 , 被害人邹伟的陈述与罪犯杨军的供述能够证实罪犯杨军与他人持枪实施了抢劫犯罪 , 但对于被告人李慧泽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只有罪犯杨军一人的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 为此 ,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和审委会决定 , 作出了本文开头感人宣判一的幕 。律师“自我展示”不能没有底线和节操
该篇博文突然让我想起了香港大盗张子强 , 抢了金表后被警方逮捕 , 通过律师寻找法律漏洞被当庭释放 , 事后又起诉警方 , 香港警方竟然还得赔给他800万港币 。 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脱罪那是法律的问题 , 不能把锅甩给律师 。 为律师为嫌疑人辩护是律师合法地运用法律维护嫌疑人的权利 , 这一切都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下进行的 。律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应有的权利 。 因此 , 笔者并不否认律师的确具有钻法律空子的能力和作用 。 这也是督促法律不断完善的机制 。 律师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能力和作用 , 虽不具有必然的正当性 。 但作为成功案例 , 在律师同行之间交流、分享 , 也许没问题 , 可发在自媒体平台 , 面向的却是潜在的客户 , 免不了有教授坏人钻法律空子的嫌疑 。律师行业有一句很经典的话 , 80%的案源其实都来自于同行 。 如果你不展示出自己的实力 , 别人要怎么知道并找到你呢?但律师所津津乐道的应是神圣的法律,应是精通法律的护法者,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公平公道的守护者 。 身为律师 , “自我展示”固然很重要 , 但不能没有底线和节操 。 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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