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

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清末民初司法独立简史现在大家已经非常习惯"法院"这个名词与存在 , 甚至有的人可能还上过法院打过官司 , 但大家可能没有想过 , "法院"是在何时出现在你我生活之中?古代的县衙如何转变成近代西方的法院型态?以下就"法院"出现的来龙去脉做一个梳理 , 让大家更了解法院的出现及其意义 。行政、司法不分的中式县衙在古代中国 , 不管你是与邻居有债务纠纷 , 还是你在路上发现被毒死的尸体 , 或是你要跟老婆闹离婚 , 如果要找人帮你明断是非 , 统统都要在"县衙"里让平常处理县治建设的县太爷帮你解决 。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
起初 , 县太爷处理民事纠纷及刑事处罚的效率还算不错 , 裁决一般来说也算公正 , 所以也没有必要将司法事务独立出来 。 但是到了清朝中叶 , 市场经济日渐发达 , 商业社会日益复杂 , 如土地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田二主"(大租户租给小租户 , 小租户租给佃农)等诸多复杂的情形 , 商业纠纷越来越多 , 县太爷这些地方官开始觉得不行了 , "哎呀!俸禄没增加 , 工作却一直增加" , 于是他们开始跟国家要求扩大司法部门来分担工作量 。此外 , 外国列强为了将大量的鸦片倾销到中国 , 也于此时以武力强力叩关中国 , 逼迫中国开港通商 , 在中国开关通商后 , 外国人看到中国法律这么残忍 , 便跟中国政府讲"你不改革你的司法 , 我的人民在中国活动就不能受中国法律拘束" 。 在这样内部要求扩编、外部要求改革的情形下 , 传承千年的古老中国司法随即开始进行改革 。强调司法独立的西式法院为与先进的西方国家并进 , 也为了减缓地方官的工作量 , 清朝政府进西方"司法独立"的理念 , 也就是将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 其中 , 最引人注意的就是 , 在全国普设独立于行政机关外的新式司法机关——各级审判厅 。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
各级审判厅有哪些内容?从1910年2月清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看 , 包含了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同最高法院)四级 , 在初级输了官司 , 可以上诉到地方 , 地方输了官司 , 可以上诉到高等 , 以此类推 。但清政府因为改革匆促 , 再加上考量各地方政府财力吃紧 , 因此颁布上谕说 , 如果没办法盖新的审判厅大厦 , 可就闲废公局处所修改 , 但最起码不要跟现在的各行政官署混在一起办公 , 以免司法独立从形式上看就不独立 。 外在的硬体设备好解决 , 但内在人的问题就难解了 。清末司法改革 , 除了扩编法院外 , 也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取代大清律例 , 但西方法律总要由懂西方法律的人来操作 , 然而总计当时全中国有超过1,700县 , 若遍设法院 , 略计需要新式法官15,000人 。 即便当时出国留学已蔚为风潮 , 但要一下子找这么多人来做司法审判 , 仍属高难度 , 因此直到清政府被革命军推翻前 , 清政府只完成了大理院、各省高等审判厅及部分州县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的设置 , 筹办新式司法机关的任务也遗留给了民国政府 。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
没人也没钱西式法院难逃裁并命运民国政府成立后 , 政权很快地就落入大军阀袁世凯手中 , 中国自此开启北洋政府掌权时代 。 北洋政府本质上是军阀割据地方 , 互不统属 。 为了统一中国 , 当时的北京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心力在对各地军阀的军事统一 , 尤其是不属于袁世凯统属的南方军阀 。 为了减省军费以外的开销 , 袁世凯在1914年将清末以来陆续设置的地方审判厅裁撤三分之二以上 , 初级审判厅则全部裁并 , 大多的高等审判厅也未逃离裁并的命运 。袁世凯于同年4月5日更以教令公布"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 内容大略为:希望大家为了中国统一 , 省点钱 , 不费力设立审判厅 , 且以前县太爷审理诉讼也没什么大问题 , 就维持旧状 , 因此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就又回到县太爷兼理的状态了 。 但在商业发达 , 外国人较常出没的地方 , 为了妆点门面 , 袁世凯则没有全部裁撤 , 保留了审判厅 。大幅裁并法院后 , 四级三审的审级制度并没有变革 , 那当人民要上诉 , 上诉人住的地方附近找不到高等审判厅怎么办?袁世凯规定 , 以甲县做为乙县之上诉机关 。 也就是 , 你在本地的地方审判厅输了 , 要上诉 , 好啊 , 到隔壁县的地方审判厅上诉 。 但大家都同级要怎么审 , 难免有所顾忌 , 所以实质上影响了人民的上诉权 。从衙门到法院的转变
那为什么袁世凯敢大幅度的裁并审判厅?除帝制野心外 , 也与两项因素有关:一就是刚刚讲的司法人才缺乏(没有人力支撑新式法院的运作);二是司法独立的观念未深植人心 。司法人才的缺乏状况到民国政府时期仍未改善 , 毕竟培养人才是需要长时间的 , 这也导致当时大多数的法官都需要兼差 , 原本任职地方审判厅的法官可能被分派在高等分厅兼任 , 高等审判厅的法官也可能兼任于其附设的地方审判厅 , 而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我在地方审判厅输了官司后 , 上诉换个法官再拼一次 , 但一上诉 , 唉 , 怎又是这个法官 , 严重影响了人民上诉权益与对司法的观感 。虽然当时的社会也认为司法独立很重要 , 但是残酷的贫穷现实因素也必须考虑 。 当时的人们认为 , 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诉讼纷争的公平审理 , 那么设立审判厅与要求法官独立行使指权也只是追求"正义"的一种形式与手段 , 应可以迁就现实的条件与因素加以调整 , 而且只要法官与其他行使司法权的行政官员严格依照法律与条理问案审判 , 任何滥用或干涉司法权限的军政长官与企图从中拨弄的地方仕绅都受到严格的制裁 , 又何必担心"司法独立"不能实现?在这样的想法下 , 审判厅是不是独立在行政机关外 , 其实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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