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志峰@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你作何感想?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 , 你作何感想?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五一节看到这样的新闻 , 你作何感想?
乔志峰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 , 一个向劳动者致敬、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节日 。 可是 , 一大早 , 就看到如下新闻:
本文插图
4月29日 , 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 。 其中就有两名员工因为太任性 , 拒绝加班 , 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 。 2018年5月 , 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 , 否则公司就将违约 , 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 。 没想到 , 两人明知情况紧急 , 依然撂起了挑子 。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 , 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 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 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 , 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 , 拒绝加班 。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 , 导致公司违约 , 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 。 随后 , 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 , 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 法院审理认为 , 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 , 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 , 故意拒绝加班 , 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 , 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 , 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 , 也就是18000元 。 (江苏新闻、***等)
很多网友不理解了:员工加班 , 不是应当自愿吗?公司不是不能强制员工加班吗?如果员工拒绝加班就要赔偿公司所谓的损失 , 以后谁还敢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而法官对此的解释是 ,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 , 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 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 , 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
“紧急生产任务” , 这个说法一出 , 当即又引发争议 。 网友们普遍的疑问是 , 什么算“紧急生产任务”?谁来制订标准 , 谁来进行界定?按常理推断 , 其“最终解释权”一般都在企业手里 , 由资方说了算 。 那么 , 是否会有企业因此钻空子 , 降低“紧急生产任务”的标准、扩大“紧急生产任务”的范围 , 进而打着“紧急生产任务”的幌子合法逼迫员工加班呢?在现有劳动市场环境下 , 网友们的担心恐非多余 。
并且 , 我也查找了相应法律规定和资料 , 发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 , 遇到下列四种情形 , 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1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 , 需要紧急处理的;
2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
3 , 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 ,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 , 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 , 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很显然 , “紧急生产任务”的说法确实是存在的 , 遇到这类情况 , 员工确实不能拒绝 , 没有任何理由、不讲任何借口 。
可是 , 我对上述四种情况的相关规定逐条、逐字进行了学习 , 哪怕是从字缝里 , 也没发现此案例中所说的“完成一批产品检验”的情况啊 。
请恕我冒昧 , 法官将“完成一批产品检验”的日常普通工作行为 , 纳入到“紧急生产任务”之中 , 并判劳动者进行赔偿 , 合理吗?适用法律准确吗?
当然 , 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一一罗列 , 在面对具体案例时 , 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但基本前提是 , 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类 , 不能无限放大 , 更不能被滥用 。 否则 , 就不是法治 , 而是成了变相的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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