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和澳洲双边收入和资产的人群,怎样应对CRS的信息交换

1)账户持有人是何种居民身份依据的是账户持有人在声明表里的自我(或者通过咨询顾问)判定。金融机构只对声明表进行合理性审查,并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对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做判定。2)如果持有人没有完全和准确地声明自己的居民身份,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他自己来承担的。至于中国政府有没有可能知道,怎么知道,账户持有人敢不敢冒这个法律风险去做假的或者不准确的声明,那就是他自己去把控的事情了。3)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形是可以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tie breaker来解决的。当然妥当一点的处理肯定是找税务顾问来判定到底是否构成双重居民,是否可以适用税收协定的条款。
■网友的回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经合组织)发布的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是用于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本意为增加国际间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因此,您所说的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并不能够避免信息交换,不过您可以将海外资产转为房产、贵金属、艺术品等不作资产信息交换的实体商品。
税收主体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账户”在CRS下将会被披露给中国政府。CRS的“金融账户”概念,与中国金融业务中通常意义上的“账户”存在很大的区别。一些人一提到金融账户,可能仅仅是想到了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认为所谓的金融账户应该就是存款账户,其实,金融账户包含很多方面。
CRS下“金融账户”的含义包罗万象,单是这一个概念,OECD在其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评述》中就用了17页文字来解释,可见其复杂性。
根据CRS文本中的解释,所谓的“金融账户”就是指由金融机构所管理(maintain) 的账户,大体上包括五类:
1、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
2、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
3、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4、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5、年金业务(Annuity Contract)
也就是说,如果在境外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这五类账户,那么该账户的信息将会在2018年开始,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而CRS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球编织出一张打击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的大网,让逃税者的资产无处可藏。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对CRS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
具有中国和澳洲双边收入和资产的人群,怎样应对CRS的信息交换
■网友的回复
没啥“应对”的说法
除非少数超高净值客人可以承担“应对”的成本
绝大多数中高净值的别听各路保险销售、网红律师忽悠
连瑞士不少银行都放弃这方面努力了
全球税收协同合作一起快乐割韭菜的趋势下
老老实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网友的回复
简单来说,两边都认定为本国纳税居民就好啦。连移民都不用。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461425/answer/211503346欢迎和我探讨hshandsome
■网友的回复
判定是不是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是根据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住所不一定是买房。有居住地就为住所。如果没有,看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如果是则为居民纳税人。
■网友的回复
2018年9月中国与50多个国家进行第一批情报交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同一批。
AEOI就是税务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FATCA是AEOI机制下与美国进行信息交换的标准,而CRS是AEOI机制下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换的标准。
未在本国进行税务居民申报,或者未对银行要求的信息进行回应,或者回应不充分的帐户持有人,其所持金融账户将被冻结。(冻结并非规避CRS的有效方案)
恒星环宇国际税务:刚刚,中国进行首次CRS信息交换,澳新大批华人账户被封!如果帐号未被冻结,所提交的信息注明了持有人是”中国税务局民“,那么账户将被发送到国税总局,面临下一步”收入来源调查“和”纳税调整“。
冻结以逃避信息被收集到本国,不是解决的根本之道,移民小国也不是稳妥之策。全世界已经逐步进入税务透明的趋势无法阻挡,各税务天堂不仅不是再”安全“甚至已成为主动备案之选。美国在税改后成为新的税务天堂。CRS筹划的根本在与帐户类型的划分、承载资产的主体结构筹划、和资产种类与收益比例的配置。 【具有中国和澳洲双边收入和资产的人群,怎样应对CRS的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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