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眼:阻碍交警执法 洛阳这女子“亏大”啦!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允许任何人挑战 , 辱骂挑衅警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 , 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 , 对抗的是执法权威 。 而以下案例中当事人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 , 必然是受到法律制裁!
本文插图
4月28日17时25分许 ,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洛阳市洛宁县涧口乡新安虎线巡逻期间 ,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突然掉头停在路边 , 一男子从驾驶室行色匆匆的下车 , 疑似正在学车 。
民警遂上前询问 , 发现车辆驾驶室内还有一女子 。 在询问期间 , 该女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 , 且未携带任何证件 , 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态度恶劣 , 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
目前 , 当事人刘某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二款之规定 , 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 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普法课堂
第一: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洛阳新闻眼:阻碍交警执法 洛阳这女子“亏大”啦!】警察在一般情况下 , 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 , 并不需要出示证件 , 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
第二:辱骂执法警察 , 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 , 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 , 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妨碍执行公务 ,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 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 , 受到暴力侵犯 , 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警察执法优先 , 公民存疑后置”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 ,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 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 , 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 。 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 , 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
第五:警威不可辱 , 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 , 也不会眼睁睁看着有人诋毁辱骂执法警察 , 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 , 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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