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三年过去,不要让她的悲剧再发生了( 四 )


鲍某明@三年过去,不要让她的悲剧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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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只看外部条件 , 他算是绝对的成功人士:
博士在读
拥有十年以上的留学生活及工作经验
具有中美两国双律师资格
是全球百强企业的中国地区法律负责人
是某上市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此外 , 鲍某明还是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客座教授 , 在中美两国的知名高等院校做兼职讲师和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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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华丽的履历表来看 , 鲍某明在行业内有较高地位 , 可以猜想话语权也必然不弱 。
如果不是事发后 , 我们戴着预设的立场去重新检视鲍某明的过往 , 很难在大量正面信息中发现他在9年前发的《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这篇博文 , 以及当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不认为是犯罪”的观点 。
更不要要求未成年的受害人及时发现这一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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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女关系的确是最初的报道重点 , 但那是和未成年人这个最大前提绑定在一起的 , 不能抽离出来单独讨论 。
鲍某明不否认他和李星星之间发生了关系 , 就确认了“性”的存在 。
那我们再来说说“侵” , 也就是李星星是否自愿接受这种亲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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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完全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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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报警后 , 李星星曾在警方的陪同下到烟台山医院做了外科检查 , 并留存了一份手写的诊断书 。
上面明确写着 , 李星星关键部位有肿痛 , 身体有上有各种伤痕和淤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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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不是普通的恋人亲密举动会造成的 。
她所拍摄的部分照片里 , 床单被套也有明显撕裂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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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当时的报道里也写到 , 李星星还留存了部分带血液和X液的相关物证 , 这些也是证据 。
在检察院监督下进行的第二次立案 , 告知书上明确写道:
“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现决定立案侦查 , 特此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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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鲍某明颠倒黑白的说法 , 李星星明确表示不同意、不接受、不是事实 。
之所以会去鲍某明老家 , 正是因为被侵犯了才和母亲一起去找对方理论追责 。
【鲍某明@三年过去,不要让她的悲剧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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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鲍某明提供的录音当中有部分像是对鲍某明产生情绪依赖甚至占有欲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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