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者当心:三种情节要负刑责,非罪也要进监狱
通奸者当心:三种通奸情节要负刑事责任 , 非“通奸罪”也要进监狱究法通律编者语:通奸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 古已有之 。 这种游戏 , 既冒险刺激又挑战家庭秩序 。 在我国古代 , 对通奸者处以严重的刑罚 。 现代法治为了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 并不是像很多律师大言不惭地说 , 通奸无罪 。我国古代对通奸者的处罚在战国 , 对通奸者 , 要处以宫刑 , 这个就不需要多说了 , 直接割了事 , 让出轨者彻底失去了出轨的可能 。
秦朝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 , 这从对通奸者的处罚中就可见一斑 。 如果丈夫和别人通奸 , 女子杀了丈夫都是合法的 , 这个更厉害 , 不只是宫刑伺候 , 而是直接要了你的小命 。到了明朝 , 刑罚有所放松 , 对通奸的女子 , 如果没有丈夫 , 打80大板 , 而对于有丈夫的 , 要打90大板 , 当然妇女接受刑罚的时候要脱掉衣服 , 非常难堪 。其实上面只是书面上记载的惩罚方式 , 在小说中 , 对出轨者夹手指、骑木驴、浸猪笼比比皆是 。 而大众对出轨者 , 唾骂的多 , 支持的少 。我们的法律对通奸者如何处罚的呢?
虽然在法律的定义中 , 通奸罪的定义是没有的 , 但是仍然有三种情节的通奸行为构成了犯罪 , 要定罪处罚 。1、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纯的与情人通奸发生性关系 , 并不能构成重婚罪 , 重婚罪的条件是与他人结婚 。尽管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前面认可 , 后面否定的态度 , 但是在认定重婚罪的时候依然肯定事实婚姻 。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 这样的长期通奸行为是构成重婚的 。这也就是那些找小三的为什么只能玩地下游戏 , 不敢公开 , 一公开就涉及构成重婚罪了 。
2、与不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狭义的自主决定权 , 妇女当然包含幼女 。但是请注意 , 幼女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 不满14周岁的女孩 , 其对两性方面的认知不是很清楚 , 不清楚不理解性的意义 。这就导致 , 很多年级大的怪蜀黍利用自身优势骗取幼女同意 , 在没有任何暴力的情况下 , 看似与“同意”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律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一律认定男方强奸罪 , 而不管幼女是否同意 。
3、 保护军人的“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是最可爱的人 , 但是军人因为有其职业特点 , 与配偶不能长相厮守 。但是不能既让我们最可爱的人既流血又流泪 , 只有保护好军人的大后方 , 才能稳定军人奉献青春 。这里与现役军人同居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 这比重婚罪的要求稍微低了一点 。但是也请注意 , 偶尔的一夜情也难以认定为“同居” , 同居就是要生活在一起一段时间 。笔者觉得这个打击还有待提高 , 如果刑法能够认定只要与军人的家属发生性行为 , 就构成犯罪 , 或许就能更好地保护军人 , 同时也让军人家属心理要时刻保持作为军人家属的光荣感 。
结语:尽管有上面三种情况对“通奸者”进行打击 , 但是对一般的通奸行为并没有入刑 , 其实在每次的修改法律的时候 , 都有呼声 , 将通奸入刑 , 但是都不了了之 , 您是否支持呢?请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 我们一起为“出轨入刑”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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