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上天桥事件真相(附图片、视频、起诉书)
哪个不知道楼梯走人 , 缓坡走车?建那么宽的桥 , 一不设交通标志 , 二不设隔离障碍物 , 三不派人看着 。 司机又不是电脑 , 还自带导航 , 哪里知道你不让过?现在网络报道了 , 在已经做出处罚的前提下 , 还把人家一个严重高血压病人强行拘留 , 拿没有背景的北汽电动车司机当替罪羊呢?着急忙慌摆上墩子 , 早干嘛去了?有关部门严重失职 , 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 缺乏基本的当担 , 忘了初心!蓟门桥附近居民采访视频 [video2]https://v.qq.com/iframe/player.html?vid=c3003r5el12&tiny=0&auto=0[/video2]2019年9月2日18时20分左右 , 一辆京牌北汽新能源EC200型小汽车在北三环蓟门桥向西200米处过街天桥通过 , 被网友拍照上传到微博 , 9月3日 , 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和驾驶员分别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9月4日 , 海淀公安局北太平庄派出所再次通知车主和驾驶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 9月5日 , 该车辆驾驶员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 。几个问题值得讨论:一、蓟门桥过街天桥两端、桥体、桥下和天桥附近没有设置任何“人行过街天桥”交通标志 , 或“仅允许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的标志 , 更没有标识“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环辅路直通桥的入口 , 桥入口路面宽度明显比主路车道还要宽 。
二、从北三环一侧辅路上到该天桥 , 横跨三环路 , 再下天桥到三环路另一侧辅路 , 中间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物、隔离物 , 上下皆为缓坡 , 没有楼梯 , 也没有道坎 , 同样没有任何警示性或提示性的标志线 。 车辆从南到北 , 从北到南 , 畅通无阻 。 此事件发生后 , 为了防止机动车继续通行 , 有关部门在出入口分别设置了三个隔离墩 。三、该天桥上桥和下桥通道宽约4米 , 入口路面宽度3米 , 与标准机动车车道3米宽度标准相同 , 桥顶宽约5米 , 桥顶路面宽4米 , 而北汽EC200型新能源车最宽处仅1.63米 , 略大于老年代步车 , 天桥路面和空间对其通行而言绰绰有余 。四、在三环辅路自东向西行驶 , 经过蓟门桥之后约50米 , 最外侧车道有连续三个机动车右转标识 , 而右转之后正好到了没有任何交通标志 , 而且很宽敞 , 又常有机动车经过的天桥北侧入口面前 。五、据调查 , 该天桥上经常有机动车通行 , 被拘驾驶员也曾亲眼见过机动车从天桥桥上面经过 。 白车上桥前正好有一个拉货的三轮车在上桥 , 司机就跟在其后面上去了 。六、根据路政部门提供信息 , 该桥设计承重为4吨 , 而其最大承重更是远远超过白色北汽EC200型小汽车不到1吨的重量 。 所谓垮塌危险纯属主观臆测 。七、由于蓟门桥附近没有商场 , 也没有地铁口 , 蓟门桥天桥日常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量较小 , 与王府井、西二旗等地过街天桥人挤人的情况完全不同 。 9月2日事发当时桥上仅十多个人(从网上照片和视频就可以清楚看到) , 白色汽车通过时并没有造成严重拥堵 , 也没有造成其他任何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 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概言之 , 此事件本质是机动车走了没有明确标示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 如果此行为可归为“扰乱社会秩序” , 那么闯红灯更是“扰乱社会秩序” , 高速公路逆行更是“扰乱社会秩序” , 几乎所有交通违法都是“扰乱社会秩序” 。被拘司机有严重高血压 , 拘留期间 , 4天5晚按看管人员要求吃了13次大剂量强效降压药 , 每次张嘴检查药片是否已经吞下(有拘留所用药记录和监室监控视频以及同押人员可证明) , 拘留期间失眠 , 每天睡眠不足3小时 , 现严重耳鸣 , 有关后遗症和身体伤害情况正在做进一步检测 。
当事人现已经起诉《北京晚报》 , 起诉书全文: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 , 北京晚报***报道《在过街天桥上掉头 这位司机有点儿狂》(见证据一)照抄网络文章 , 极度不负责任 , 内容严重失实 。严重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一、被告不做实地调查 , 没有描述现场与事件相关的客观情况 。 蓟门桥过街天桥上下桥通道仅路面宽度就达3米 , 这与标准机动车道宽度完全相同 , 桥顶路面更是宽达4米(见证据二) , 而当时通过天桥的白色电动汽车最宽处仅1.63米(见证据七) , 两辆原告所驾驶车辆并排从桥顶通行也绰绰有余 。 同时桥上桥下没有设置任何“行人 , 非机动车过街天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 , 天桥两端入口直接与三环辅路无缝对接 。 现场车辆从天桥一端进入 , 经过天桥 , 到另一端出来 , 中间没有任何隔离物和障碍物 , 也没有交通标线 , 没有道坎 , 从南到北 , 从北到南 , 畅通无阻(见证据二) 。 此事件发生后 , 有关部门在桥的两端各设置了三个隔离墩(见证据二) 。 另外桥梁设计承重4吨 , 最大承重更远远大于原告所驾驶白色汽车1吨的重量(见证据七) 。 蓟门桥天桥附近没有地铁站 , 也没有大商场 , 每天下班晚高峰时段天桥上行人并不多 , 汽车过天桥时桥上一共才十几个人(见证据八) , 此情况报道没有任何描述 , 而照抄网络言语“行人纷纷避让” , 使人误解为此天桥与王府井或者西二旗附近天桥上人挤人的情况类似 。 此外桥上常有机动车通过的事实(见证据九)被告也没有任何说明 。 报道中“桥要塌了”“车主太大胆了”等字眼没有任何依据 , 完全照抄网络言论 , 主观臆断 , 严重歪曲事实 。二、被告没有到海淀交警队深入调查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 , 原文照抄交通队网络微博 。 事实上9月3日下午 , 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到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 , 交通队已经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细节 , 并依据相关法律对原告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见证据五) , 而被告并没有联系交通队调查了解详细情况 , 在9月4日报道中称“截至采访人员发稿时 , 北京交警官方微博表示:‘交管局涉车队及海淀交通支队正在开展核查工作 。 ’”报道故意不报处罚情况 , 为了赚浏览量 。三、原告至今没有接到被告的任何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问询、调查及*** 。 而原告真实身份 , 联系方式等 , 早在9月3日已经为交通队所详细掌握 , 被告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对话 , 直接用“这位司机有点儿狂”极端主观的描述方式 , 属于“有罪推定” , 毫无事实依据 , 全凭主观臆断 , 简单照抄网友评论 , ***舆情 , 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 也是对公众极不负责 。总之 , 作为影响力重大的北京主流媒体和采访人员 , 被告专业水平极度低下 , 媒体人应有的基本道德素养极度缺乏 , 亦无***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 , 极端任性懒惰 , 不做调查研究 , 罔顾事实和法律 , 关门上网抄评论 , 炮制报道 , 哗众取宠 , 与网络“键盘侠”没有本质区别 。 由于被告所在主流媒体之影响 , 其报道出台后被各种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见证据四) , 引发网络舆论持续发酵 , 对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了强大的压力 , 为平息“民愤” , 公安机关在已经对原告做出处罚后 , 再次做出拘留原告的处罚决定(见证据六) , 此结果很大程度上由被告不负责任的瞎报道所导致 。 时至今日 , 网上对原告各种攻击、侮辱性评论和贬损原告人格的言论仍然比比皆是 , 甚至有人以为原告是压着台阶强行开上过街天桥(见证据三、四) , 还有人想当然的以为原告开车上天桥时不顾他人安全强行顶着人群往前走 , 说应该枪毙原告云云(见证据三、四) 。 被告行为有损主流媒体形象 , 也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综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 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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