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信息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微博、微信、支付宝 , 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 除了转账记录 , 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也都被记录 。 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打官司的“呈堂证供”?
这些信息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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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2019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 , 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这就意味着 , 自5月1日起 , 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
案例
电子数据有多管用?通过案例来了解 。
案例一: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 , 签了一年的合约 , 然而同年9月26日 , 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 , 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 , 无法继续经营 , 宣布停止运营 , 工资延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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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随后 , 陈女士起诉到法院 , 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 , 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 , 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
最终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予以采信 。 今年4月初 ,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
【这些信息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案例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冯先生手头紧张 , 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 。 2019年10月11日、12日 , 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 , 分两笔向冯先生转了这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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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过了两个月 , 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 , 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 , 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 , 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
到了约定时间 , 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 。 今年3月初 , 张先生将其告上法庭 。 除了借条 , 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也是重要证据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 , 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 ,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
释疑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 ,
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 ,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 。 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
专业人士介绍 ,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修改后 , 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专业人士表示 ,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 等引发的纠纷中 , 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 。 且多数情况下 , 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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