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不吃狗肉事小,动不动禁止事大

4月8日 , 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狗并没有被列入 , 这意味着狗有可能被禁食 。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表示 ,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 , 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 , 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 , 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这与深圳立法禁止吃狗肉的理由如出一辙:猫狗作为宠物 , 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 , 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 , 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现实生活中 , 确实很多人不吃狗肉 , 但不可否认的是 , 也有很多人吃狗肉 。 一些人自己不吃 , 却支持别人吃的权利 , 反过来 , 另一些人禁止别人吃 , 自己却没准常吃 。不同的人养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目的 , 同样的动物在不同的养主那里可能会分属于宠物与家畜 。 世界是复杂的 , 有人把狗当朋友当亲人 , 也有人非常讨厌狗害怕狗 。 每到夏天 , 恶犬伤人的新闻从没少过 。 你可以把狗当儿子养 , 但也要允许别人把狗当食物养 。吃不吃狗肉 , 以及如何看待狗 , 这种事情 , 恐怕永远争不出个共识来 , 所以大家各自保留意见 , 彼此尊重就好 。 每年玉林狗肉节 , 虽然吵吵闹闹 , 但主要仍是观点的表达;只要吃狗肉不犯法 , 只要吃狗肉不害人 , 谁也无权剥夺他人吃什么不吃什么的自由 。现在的问题是 , 已经出现一种白左化的立法倾向 , 爱狗人士逐渐掌握了立法权 , 正在以“文明”的名义 , 试图直接剥夺他人吃狗肉的权利——从此以后 , 吃狗肉真的算犯法了 。说服不了别人 , 就立法禁止别人 , 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 。 严肃的立法行为 , 似乎正在被工具化为支持自身意见的“武器” , 这事实上已经偏离了立法的价值本身 。对于公民私域 , 立法的原则 , 应该是能不限制就不予限制 , 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不是相反 , 能限制就限制 , 能禁止就禁止 , 哪怕分歧再大 , 也要动用立法权威来“打倒”不同意见者 。地方立法禁食狗肉也好 , 将狗排除出家畜范围也罢 , 至少要有充分的理由 , 而不是仅仅拿出“文明”来说事 。 关于何谓“文明” ,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 至少有些爱狗人士 , 让爱犬到处拉屎 , 遛狗还不牵绳 , 一点都不文明 , 而且害人 。 相反 , 吃狗肉本身并不害人 , 害人的是偷狗之类行为 , 但你不能因为有人偷狗 , 所以干脆禁止他人吃狗肉 。禁食狗肉 , 本质上是剥夺权利 , 剥夺权利应是例外 , 而非常态 。 吃不吃狗肉或许事小 , 但动不动剥夺权利事大 。 既然动不动就可以禁食狗肉 , 又有什么不能如法炮制的呢?非必要之事 , 不能动辄禁止 , 这是立法者应有的谦抑态度 。 否则 , 何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远未形成社会共识的所谓“文明要求” , 不是禁食狗肉的充足理由;吃狗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 , 同样值得尊重 。吃狗肉与否 , 并非必要之事 , 既无需立法禁止 , 也不能立法禁止 。 无论我吃不吃 , 反正你可以吃 , 这才是包容理性的态度;无论我吃不吃 , 反正禁止你吃 , 这是撕裂社会的懒政 。 更多好文 , 在微信公众号“舒圣祥专栏”等你前去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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