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受贿665万余元,判六年?范县一起受贿案经抗诉获改判( 二 )
2012年8月 , 张某为李某经营的河南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 。 2013年6月 , 李某为感谢张某 , 并为与张某搞好关系 , 趁张某在北京学习期间 , 送给张某一只价值2.64万元的“LV”手提包 。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获法院改判
2016年12月31日 , 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 , 濮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 2017年3月20日侦查终结 , 案件交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据范县检察院指控 , 2012年至2016年 , 张某在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驻马店农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 , 利用其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之便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索要、收受6人贿赂共计665.84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提出对被告人处以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 2018年12月31日 , 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 违法所得665.84万元予以追缴 。
该案的犯罪事实并不复杂 , 可是对比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判决 , 差异相当大 。 原因在于 , 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分歧 。
什么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范县检察院认为 , 就本案而言 , 张某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据此 , 范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 。 2019年初 , 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
2019年3月6日 , 濮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 。 承办检察官出示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市级机构组建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组《关于农信社管理人员身份的说明》两份书证 , 证明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2019年7月 , 在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论证面前 , 濮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 撤销对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 , 改判张某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4月21日 , 《检察日报》以《河南一起受贿案经抗诉获改判》为题 , 详细报道濮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抗诉案件 。 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检察机关]受贿665万余元 , 判六年?范县一起受贿案经抗诉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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