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极为罕见的逃税案,犯罪主体竟然不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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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法定扣缴义务人偷税、逃税案件是偷税违法、逃税犯罪案件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 在实务中 , 查处的此类案件堪称凤毛麟角 , 据查询 , 本案应为第一案(处于审慎现称之为罕见的逃税案) 。
此类案件之所以很少 , 主要是因为两点 , 一是主体须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二是客观方面的双重要求 , 须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五万元以上 。
实务中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 扣缴了税款以后不按时申报解缴也不少见 , 但是对于已扣已收税款 , 还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 从而不缴、少交这些已扣、已收(已经从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中扣、收)税款的 , 实属罕见 。
《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是偷税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法》规定及相关立案标准: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构成逃税罪 。 可处以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本文插图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2刑初68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293** ,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 法定代表人吴某华 。
诉讼代表人陈文婷 , 女 , 1995年5月10日出生 , 系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韩某 , 男 , 1968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 。 因涉嫌犯逃税罪 , 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卿、徐权 ,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二部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犯逃税罪 , 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于次日立案 ,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 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欣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文婷、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陈卿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4年 , 被告人韩某作为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代表公司与员工赵某、张某签订协议书 , 约定从该二人工资中各扣下10%作为税款由公司总体规划 。 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310,000元后 , 未依法申报缴纳 , 经税务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 , 仍不缴纳应缴纳税款 。 2019年7月15日 , 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案发后 , 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 并缴纳了相应罚款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 , 不缴已扣税款 , 数额较大 , 被告人韩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均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 , 提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