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虎汽车』海宁人注意!这样停车首开罚单

公共充电桩
原本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充电设立
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有人
用燃油汽车占用公共充电桩车位
让电动车汽车主感到头疼
该拿它们怎么办呢?
从今年1月1日起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再用燃油汽车占用公共充电桩
就要面临罚款
最近尖山新区(黄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分队就开出了
首张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罚单
『阿虎汽车』海宁人注意!这样停车首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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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元!
近日 , 尖山新区(黄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分队队员在尖山新区新民路巡查时发现 , 新民路北侧停车场有2辆蓝牌机动车占用公共充电桩停车位 , 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
执法队员联系到车主 , 车主是某快递公司老板 , 在停车场附近小区居住 , 看到停车场内公共充电桩车位空着就直接停放在车位上 。
执法队员对车主进行宣传教育 , 并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对其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尖山分队对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为开出首张罚单 。
『阿虎汽车』海宁人注意!这样停车首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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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以来 , 尖山分队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涉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 不定期的机动巡查 , 向不文明行为说“NO” , 营造文明共享的良好氛围 。
牢记!这些不文明行为要处罚
今年1月1日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再次提醒:
嘉兴全域这些不文明行为要处罚!
01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 ,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 ,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这里的“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是指: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
02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或者嬉闹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 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 在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 进行装修活动的 , 处警告 , 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03
第二十二条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 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 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 车辆进入绿道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 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物品;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 , 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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