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三 )


主张亲属借款怎样证明?
李某与綦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9年綦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二人均同意离婚 。关于债务,綦某主张其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信用卡消费2万余元及取暖费、物业费1万余元尚未偿还,此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称为其父亲看病向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并提交其妹妹李小某的借款证明,证明为给父亲看病,其向李小某借款,此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双方共同债务36735.11元由綦某负责偿还,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綦某18367.56元;驳回綦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一审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二审中李某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8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张数额前后不一,陈述也相互矛盾,且李某与李小某系亲属关系,李小某未到庭作证,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故对李某上诉主张向其妹妹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綦某提交的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且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一审法院认定綦某信用卡支出2万余元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说法:通常,离婚纠纷主要为解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通常不会列入第三人,因此关于夫妻债务认定一般仅涉及夫妻双方 。而在涉及第三人的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多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实际用途 。
认定夫妻债务的首要前提是债务须合法且真实发生 。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常主张为家庭购房、购车、子女抚养等借父母或其他亲属钱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时,主张举债的一方应证明债务真实发生,包括证明双方确有借款行为、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务系因合法用途发生等,同时可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借款或收款凭证等予以佐证 。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其他用途 。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同时,诉争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根据婚姻法第41条及《解释》第2条规定,实践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衡量侧重于夫妻家庭生活需求“日常性”与“合理性”的审查 。对“日常性”行为的解释一般应结合普通人的观念加以衡量,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 。对“合理性”的衡量亦应根据“日常性”判断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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