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有权力有责任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二 )
【「」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有权力有责任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所作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宣誓 , 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 , 具有法律约束力 。 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 。 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也规定 , 任何人作出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的誓言 , 已在任的人士必须离任 。 这些规定明白无误地表明 , 立法会议员如果违反誓言 ,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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