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知非: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介理财产品导致客户损失巨大行长郭秋君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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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近日 ,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作为理财产品托管机构在为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疏于多层流程而出现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主体方不知所踪 , 导致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客户损失不少钱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介理财产品给客户“打包票” 第三方企业已不知所踪
据裁判文书显示 , 2010年11月或12月 , 葛知非等七人中就有人通过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处存款经工作人员告知的方式以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短信通知的方式了解到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出销售一款不低于6%的保本理财产品 , 在此过程中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并未调查了解各葛知非等七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 , 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 , 评估葛知非等七人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 , 而是一再强调该理财产品无风险 , 保本付息 。
基于对被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信任 , 葛知非等七人分别向被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告知的银行账户转入金额不等的投资本金 , 分别于2010年12月18日、2010年12月12日在被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见证下与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永斌分别签署了《深圳杏石艺术品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约定成立深圳杏石聚盛艺术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盛合伙”)、深圳杏石兴盛文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盛合伙”) ,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年 。
值得一提的是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此前已经于2010年10月、11月分别审批通过采用代为推介方式向该行客户推荐深圳杏石聚盛艺术品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杏石兴盛文化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并与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永斌、潍坊中仁文化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书》 , 约定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为潍坊中仁文化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顾问等服务 , 还为其提供积极的平台支持及营销规划咨询服务 , 争取使产品销售达到预期的营销效果 , 并据此对上述基金产品收取了相应的财务顾问费用 。
为此 , 聚盛合伙、兴盛合伙(甲方)与兴业银行(乙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 将聚盛合伙、兴盛合伙所募集到的款项委托兴业银行进行管理 , 合同约定甲方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要通过本托管账户进行 , 并约定兴业银行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三十(30)个工作日内 , 向甲方提交上年度合伙企业托管报告 ,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年度托管资金的主要运作情况、主要业绩指标、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资金的投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
但是 , 兴业银行并未履行其托管义务 , 未专门针对聚盛合伙、兴盛合伙落实产品的持续性跟踪评价 , 故在基金款项被执行合伙人转出而未有任何回款的情形下 , 聚盛合伙、兴盛合伙不但未向葛知非等七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 在基金到期后 , 兴业银行工作人员还向葛知非等七人表示基金可能会延期几个月 , 但是保本付息肯定是没问题的 , 致使基金到期后 , 葛知非等七人未能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执行合伙人主张权利 , 至葛知非等七人提出仲裁申请时 , 而基金管理人及执行合伙人已不知所踪 。
据裁判文书显示 , 聚盛合伙、兴盛合伙共同向葛知非等七人偿付投资款本金 , 并支付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也要支付以投资款本金为基数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的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法院认定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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