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公安:释放烟雾干扰破案 监守自盗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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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
“日防夜防 , 家贼难防”
本是花钱聘请的工地看护人
没想竟是花钱雇了个“搬仓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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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16时许 , 孔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孔村镇值金寨村工地放置的电锤被盗 , 价值500元 。
小案不小看 , 小案连民心 。 案发后 , 平阴县公安局指令孔村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 办案民警迅速调取案发周边及道路监控 , 由于监控效果不佳 , 民警反复查看案发监控 , 并先后多次到附近村居和工地走访 。 走访中 , 工地看护工人高某军向民警提供线索称:案发当日 , 该村村民赵某和张某曾在工地经过 , 民警随即对两人进行调查 , 但两人均无作案的可能 。 民警经深入比对分析后 , 最终确认工地看护工人高某军(男 , 55岁 , 孔村镇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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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公安:释放烟雾干扰破案 监守自盗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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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高某军传唤至派出所 , 高某军拒不承认盗窃电锤的事实 , 办案民警毫不气馁 ,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最终 , 高某军如实供述了4月7日17时40分许在值金寨村工地盗窃电锤的违法事实 , 并承认了故意提供其他人员信息借以干扰民警办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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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平阴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高某军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切莫因为一点利益而走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同时提醒广大企业
复工复产期间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
若发现可疑情况
立即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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