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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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健、陈金虎
【核心观点】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 , 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 , 也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 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 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 评判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 。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 , 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一、交通事故证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 并送达当事人 。”之规定 , 可知 , 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现场勘查、调查、认定事故基本成因、划分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职责 。
然而 , 对一些事故因客观证明灭失、科学技术手段等限制 , 不能对事故的基本成因调查清楚 , 也未能划分当事人责任 , 此时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 分别送达当事人 , 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之规定 , 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 记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 , 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成因不进行分析 , 也不划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
二、实务判例
▇案例1:2018年4月15日16时许 , 于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 当车辆行驶至X市Y镇荣裕大道与贾徐村交口时 , 遇警示标志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 造成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向当事人下达事故证明 , 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无法认定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认为:以考虑到发生事故中双方车辆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 综合认定于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 , 孙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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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2018年7月10日20时33分 , 陈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 沿S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A县B镇杨公路交叉口处 , 因疏于观察与徐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 , 发生碰撞 , 至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 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因事发路口道路在维修 , 无监控视频 , 无确凿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通过路口时是否违反交通信号灯 , 至事实无法查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交通事故证明 。本案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 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无法明确划分各方责任的 , 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 但陈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 , 与徐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较在危险控制、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 , 故承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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