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晟基金与法定代表人刘亮遭公开谴责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中国网财经4月16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基金”)以及法定代表人刘亮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经查 , 中晟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 ,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
鉴于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 , 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深圳证监局对中晟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 对中晟基金予以公开谴责 。 中晟基金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 , 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 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 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 , 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 , 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 , 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如中晟基金拒不配合监管 , 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 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中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
刘亮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深圳证监局对刘亮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 对刘亮予以公开谴责 。 刘亮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 , 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 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 , 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 , 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 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 , 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如拒不配合监管 , 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 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对刘亮采取惩戒措施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 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 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 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 ,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 , 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 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 ,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 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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