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晟基金与法定代表人刘亮遭公开谴责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二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 , 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 ,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
鉴于你公司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 , 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 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 , 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 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 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 , 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 , 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 , 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 , 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 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 ,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亮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亮:
经查 , 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 ,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
中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 , 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 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 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 , 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 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 , 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 , 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 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 , 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如你拒不配合监管 , 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 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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