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抑郁」“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二 )


为何立案难?
何以被撤案?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 , 2019年4月 , 李星星曾就自己被性侵一事在当地报警 , 但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案件 。 4年里 , 李星星曾多次在烟台、天津等地报警 , 其中2次被立案 , 1次因证据不足被撤案 。
近期 ,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 , 4月11日 , 烟台公安局发布通报称 , 已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查 ,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 。 与此同时 , 鲍某明此前任职的两家公司 , 也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 4月13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表示将对案件进行督导 。
「重度抑郁」“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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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中新网:李星星曾多次报案未果 , 中间发生了什么?
吕孝权:李星星报案的次数 , 我觉得可能3次都不止 。 我们此前也和她沟通过 , 想去以前报过案的派出所了解情况 , 但是她说已经不记得具体是在哪个派出所报案了 , 也不记得对接的警察是谁 。 至于那次报案有没有立案也不清楚 , 后续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
但是对李星星之前提到过的作案地点和报案点 , 我们后面都会再去进行核实调查 。
中新网:现在大家都很疑惑李星星的母亲 , 在这4年里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
吕孝权:是的 , 现在舆情都在质疑李星星的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缺位 , 但就我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 , 这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 , 我们也不宜妄加猜测 。
退一步讲 , 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 , 甚至涉及其他问题 , 也不应当影响李星星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明的性侵指控 ,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重度抑郁」“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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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某大学开设性健康教育课 , 受到学生欢迎 。 钟欣 摄(图文无关)
养父关系如何判定?
双方性行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对于养父的身份 , 鲍某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 , 并认为和李星星之间存在亲密的暧昧关系 , 因此双方发生性行为 , 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 。
中新网:养父女关系的认定 , 对案件走向有什么影响?
吕孝权:从现在看来 , 李星星这一方提出的是双方为养父女关系 , 但鲍某明坚决否认 。 这个问题的事实定性 , 还是取决于警方的调查结果 。 但目前从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 , 鲍某明与李星星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 , 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 鲍某明应认定属于对李星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在2015年的时候 , 无论他们之间是收养、抱养还是送养 , 作为李星星法定监护人的周娟 , 把孩子交给鲍某明 , 那么周娟和鲍某明之间事实上就是监护委托关系 , 对李星星来说 , 鲍某明和她就是监护关系 。
在此基础上 , 根据上述法律意见 ,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很明显 , 鲍某明没有负起责任来 , 反而是利用这些关系 , 对李星星造成性侵害 。 而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 , 其实就是想强调他和李星星之间是你情我愿 , 不属于强奸 。 但即使两人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 , 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明滥用其监护人地位 , 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 , 对李星星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 。
中新网:从法律上讲 , 如何判断李星星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吕孝权:案发过程中 , 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 , 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 , 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 , 那么就要通过证据 , 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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