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其心脏病发而死,那么是故意杀人罪吗
揣摩题主问题的表达,应当是行为人以殴打他人的故意在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中致被害人本身固有疾病发作而产生死亡的危害结果,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涉及到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刑法上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很明确或者是统一的区分标准,对于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影响程度,可预见性,目的契合度等等均要进行综合考虑,因而在一些极端案例下一向都有争议。比如以伤害的目的追砍被害人结果被害人慌不择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等等,但题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没有分歧的,被害人本身的身体疾病或机能缺陷不影响伤害行为与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能够预见。因为一般均认为伤害故意至少包括了对被害人死亡重伤结果产生的放任,在此目的下实施的直接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产生的任何伤害结果,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会因被害人本身身体的强弱阻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否则明显有悖生活常理的(有人会考虑镇关西身体太弱如果换成武松就不会被鲁提辖三拳打死了所以鲁提辖不负人死的责任么?。。)所以题主题目中的行为人必须要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是审判人员应当也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恶性,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被害人内在介入因素的大小等情节来对行为人具体量处适当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就有一则被告人因琐事一拳将有严重脑血管疾病被害人打死最终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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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谋杀罪啊,请不要再提这个词了。。。。这个事情仅从文字表面没有具体分析来看,我个人觉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比较妥当其实题主关键得一点没有说明就是打人那货到底知道不知道被打的有心脏病知道就是故意杀人了;不知道就是故意伤害,只是结果重了点致人死亡这两者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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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考虑打人者对被打者的心脏病一事是否知情,在知情的情况下,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若是打人者不知道被打者心脏病,一般就是意外事件。个人以为题主的例子不适用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需要介入因素。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或者自然事件,从而引起因果关系可能发生异常变化情况。这个例子中的心脏病显然不是介入因素,所以不能构成中断。你看,打人行为引起了心脏病,而心脏病又引起了被打人死亡,哪有中断?因果关系不就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被引起的关系?另外即使认定心脏病为介入因素也不中断因果关系,因为没有异常性。心脏病人被人殴打可能引发心脏病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在殴打者的常识范围内的。因此,本案的打人者的打人行为与被打者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只需凭打人者主观因素断案。补充一个张明楷的观点:“严格的说,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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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施暴者的心理状态,是想致死还是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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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有心脏病,还通过殴打致其心脏病发作放任其死亡(无施救行为)——故意杀人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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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受害人有重大疾病,以故意伤害的故意,施以足以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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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行为可以致其死亡,依然实施该行为,可以定义为谋杀。这是法律层面上毫无疑问的。现实中“明知”是不好确定的所以很少会因为这种行为定为谋杀。这属于刑侦方面的问题,跟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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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病情而为之,想致其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2.知道病情而疏忽大意致其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不知病情而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算杀人,但有其他刑罚作为惩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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