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益阳』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要担责——赫山区法院司法为民给答案


日常生活中 , 碍于人情 , 搭乘亲友车辆出行的情况屡见不鲜 。 而在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致伤的情况亦有发生 。 近日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谭某新等4人与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就是类似的案情 。

『晨益阳』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要担责——赫山区法院司法为民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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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益阳』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要担责——赫山区法院司法为民给答案】2018年4月9日17时20分许 , 被告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亲属陈某某在公路上行使至一下坡路段时 , 与对向行驶由谭某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 造成受害人陈某某伤后一段时间后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后认定 , 被告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谭某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受害人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 不负事故的责任 。 事故发生后 , 受害人陈某某在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 共住院35天 , 用去医药费及检查费49538元 。 2018年7月17日 , 受害人陈某某因伤在家中死亡 。 原告谭某新等4人作为受害人陈某某的子女 , 与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谭某兵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 , 共赔偿13.8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 。 后原告谭某新等4人与被告周某某多次协商未果 , 故诉至赫山区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20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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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周某某与原告谭某新等4人既系乡邻 , 又系亲属 。 因被告周某某之母去世 , 受害人陈某某前去吊丧 , 事后请求搭乘周某某的小型轿车回家 , 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 在开庭审理后 , 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刘冬红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 刘冬红在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的情况下 , 动之以情 , 晓之以理 , 行之以法 , 耐心解说事实及依据 , 阐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同时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 , 念及亲属情谊 , 理应各退一步 。 通过法官做耐心深入的思想工作后 , 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 重修旧好 , 也达成了和解协议 , 并当场履行完毕 , 且原告方撤诉 , 从而为这起持续两年多的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
微普法: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好意搭乘 。 何谓好意搭乘 , 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 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 , 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 本案中 , 受害人陈某某免费搭乘被告周某某的车回家 , 系好意搭乘行为 , 但免费不等于免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车辆是由被告周某某全面操控的 , 当他同意受害人陈某某无偿搭乘时 , 便与搭乘人陈某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合同关系 , 对于无偿搭乘人应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
【来源:益阳赫山区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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