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常德一男子金屋藏娇,妻子打响"财产保卫战","小三"返还39.95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常德一男子金屋藏娇,妻子打响"财产保卫战","小三"返还39.95万元...
本案的主角之一是市民曹女士
1981年1月3日
她与市民江先生结婚
婚后 , 夫妻感情良好
直到市民陈女士出现
一切发生了变化
江先生■常德一男子金屋藏娇,妻子打响"财产保卫战","小三"返还39.95万元...
本文插图

曹女士称 , 陈女士与江先生是在2007年年底认识的 。 她是江先生开办的公司里的一位员工 , 两人后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 在此期间 , 江先生多次赠与陈女士财物 。 这其中包括江先生为陈女士购房、购车、购买首饰以及旅游等方面的支出 。
直到2013年 , 曹女士才无意中知晓这些 。 于是 , 她找到陈女士并告知 , 江先生已经结婚 , 希望她离开江先生 。
2013年年底 , 陈女士与他人结婚 , 她与江先生的情人关系结束 。 但是 , 陈女士的这段婚姻并不长 , 2014年6月又离婚 。 曹女士事后得知 , 陈女士与前夫离婚后 , 江先生又与她旧情复燃 , 保持了两年有余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 直至陈女士与前夫复婚 。 曹女士调取银行记录发现 , 在这段时间里 , 江先生曾22次给陈女士转账 , 共计39.95万元 。
2019年 , 曹女士一纸诉状将江先生、陈女士告上了法院 , 要求偿还陈女士不当得利的各类款项共计91.529万元 , 这其中就包括前述的39.95万元 。
面对曹女士的指控 , 陈女士辩称 , 自己认识江先生时仅18岁 , 并不知道其已结婚 。 曹女士所称的江先生为其出资购买的房产 , 系自己出的首付款 , 是准备与江先生结婚用的婚房 。 2013年 , 曹女士找到自己后 , 她向江先生求证 , 才知晓江先生已婚 。
当年11月 , 在多次与江先生商讨结婚事宜未果后 , 陈女士与江先生选择了分手 。 分手时 , 她与江先生达成了一个了断协议 , 陈女士将前述那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先生 。
至于2014年到2016年两人的关系 , 陈女士辩称 , 系江先生欺骗她说已经与曹女士做了了断 。 至于曹女士所说的转账 , 系自己与江先生共同生活的支出 , 大部分是江先生自己消费 , 且所有款项已经消费完毕 。
2016年后 , 陈女士与前夫复婚 , 与江先生再次分手 。
法院认为:违反公序良俗 , 理应返还不当得利
曹女士诉陈女士、江先生不当得利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 两级法院在审理时 , 首先对陈女士取得江先生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 认为属于赠与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 , 任何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 江先生向陈女士赠与的财产系其与曹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 该财产为江先生、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并未进行分割 。 江先生未经配偶曹女士同意 , 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陈女士 , 严重损害曹女士的财产权益 , 该赠与行为无效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江先生在与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与陈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 , 并向其赠与款项 , 违背公序良俗 。 陈女士无正当理由 , 取得他人合法财产 , 构成不当得利 , 应予返还 。
当然 , 一审、二审法院也对江先生、陈女士的关系以及赠与的情况进行了划分 。 在2013年11月第一次分手时 , 江先生、陈女士进行了财产上的了断 , 对于处理结果 , 曹女士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 至于其他款项 , 因为曹女士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 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 , 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 2014年到2016年期间 , 曹女士主张的39.95万元 , 曹女士提供了转账凭证等 。
据此 , 日前 ,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 陈女士向曹女士返还不当得利39.95万元 。
采访人员:谭明 通讯员:李波 李思缘 编辑: 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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