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来源:中国法院网 |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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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 , 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 , 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 , 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 。 购车过程中 , 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 , 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 , 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 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 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 , 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 归张某所有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 , 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 , 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 , 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 理由如下:
首先 , 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 , 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 , 供婚后使用 , 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 , 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 , 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
其次 ,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 , 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 , 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 。 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 , 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 。 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 , 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 , 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 , 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 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 , 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 , 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 , 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 , 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 , 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
最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 , 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 , 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 , 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 。 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 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
综上 , 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 , 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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