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风控 | 由一则再审改判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 )


基于上述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多方意见后 , 于2018年1月17日 , 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等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 , 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进一步完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现实复杂问题 。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精神 ,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将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20万元(含本数 , 下同)以下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
值得思考的两个问题
(一)楼某某的20万元贷款为何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发布 , 当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 更有作者为搏取读者眼球 , 发文标题直接为《浙江高院:单笔借款不超过二十万元就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 误导了读者 。 单笔举债金额20万元以下仅是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之一 。 案例中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首先 , 虽然楼某某在向被申请人借款时为楼某某与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但包括案涉债务在内的连续借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 。 其次 , 楼某某与沈某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 非有特殊需要 , 无须向他人举巨额债务 。 现无证据证明楼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一般共同生活或用于为夫妻家庭添置房产等重大资产 , 也无证据证明沈某某因楼某某的该举债而享受了相应利益 。 其三 , 银行发放案涉款项的主要参照依据是楼某某个人的资信状况 , 并且其有条件要求楼某某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 而借款合同上未见沈某某签字 , 也无证据证明楼某某借款时事先征得沈某某同意或事后得到沈某某追认 , 借款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 因此 , 沈某某主张案涉债务为楼某某个人债务 , 具有相应事实依据 。 所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笔贷款为楼某某个人债务 。
(二)沈某某作为唯一遗产继承人 , 为何要持续上诉将债务认定为楼某某的个人债务?经法院查明 , 楼某某与沈某某共有住房一套 , 位于杭州市 。 楼某某的母亲朱某某、女儿楼某均放弃继承该房屋 , 由沈某某一人继承 。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既然楼某某与沈某某在杭州有一套住房 , 沈某某又是唯一继承人 , 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归还被继承人债务 , 为何沈某某要通过再审程序来确认楼某某属个人债务呢?不排除一个问题 , 楼某某欠有巨额外债 , 经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 , 楼某某确实欠有巨额外债 。
给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一)坚持“共债共签”原则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 , 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 。 …”为此 , 在发放贷款(含贷记卡、大额分期等业务)时 , 银行务必做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据 , 并做到签字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 应保留好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 , 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 。
(二)争取“共同归还”诉求 。 在诉讼过程中 , 对借款人配偶未签字的借款 , 尽量争取夫妻共同归还的诉求 。 对于举债2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可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精神 , 推定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 争取法院支持 。 即便夫妻一方举债20万元以上的 , 如果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也应积极举证 , 争取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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