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3·15”往事③ | 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 三 )
最终 ,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 , 以非碘盐冒充碘盐 , 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 , 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 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 , 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 。 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在已经追究被告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 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 , 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 , 刘邦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 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 , 以示真诚悔罪 。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最终表示 , 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元,该案同时成为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 创下了新的纪录 。 包括仅是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的15名被告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 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 。
经营者要勇于接受批评
不论是购物平台上的差评还是评论某一商品不足之处 , 对于商家而言 , 他们都认为是一种损毁企业形象的行为 , 甚至企业的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 。 对此 , 商家颇有微词 。
2018年6月10日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为该文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 , 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 , 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 , 程律师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 , 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系其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 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 同时 , 鸿茅国药作为知名企业 , 接受监督是企业公众责任的一部分 , 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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