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3·15”往事③ | 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 二 )
2014年2月7日 , 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 。
王毅非常气愤 , 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销售故障汽车是欺诈消费者 , 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退还汽车 , 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285477元 , 三倍赔偿购车款749400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 , 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 , 不存在隐瞒的情形 。 另外 , 根据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 , 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组件方式予以消除 , 且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动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 , 需更换组件 , 故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 。 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 故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 。
王毅不服提起上诉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 , 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 , 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 , 构成商业欺诈 。 但该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 , 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 , 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 , 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 , 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 , 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
多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家认为 ,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 , 此赔偿原则是专门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 ,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这是肃清行业纪律的严厉性惩罚措施 。
公益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一直以来 ,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 , 只有受到损害才能提出赔偿的请求 。 然而作为个体掌握的信息、举证能力、自身精力都有限 , 在与经营者就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博弈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
相比之下 , 各级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有更多的法律资源和更强的法律博弈能力 , 能够综合利用证据资源 , 弥补个体证据不足的短板 , 在诉讼过程中也更有经验与优势 , 更有影响力 , 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几率更大 。
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首次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后 ,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者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
2018年的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 ,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140万元 。 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
自2016年6月开始 , 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 , 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 ,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 。 同年10月18日 , 刘邦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 , 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 , 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 。 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商品质量安全鉴定 , 判定结果均不合格 。
2017年8月7日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 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物品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该会对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同年10月26日 ,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刘邦亮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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