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悦说法』保险没按期续费,还能理赔?这真不是想得美!( 二 )



『京悦说法』保险没按期续费,还能理赔?这真不是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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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01
2015年2月15日,原告古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 ,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0000元 , 保险期间:终身 , 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2月17日 , 交费方式为年交 , 交费日期为每年的2月17日 。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 , 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 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 原告古某即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在2015年2月16日和2016年2月18日交纳了当期保险费 , 2017年2月17日 , 原告古某未交纳当期保费 , 在60日宽限期内也未缴纳保费 。 2017年9月2日 , 原告古某因身体不适 , 住院 , 2017年12月13日 , 原告古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 原告古某为此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 被告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合同已中止为由拒绝赔偿 , 双方产生纠纷 。
原告古某向法院起诉 , 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保险金 , 被告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在2015年2月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 但原告在交纳两次保险费后 , 该合同因未交费失去合同效力 , 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 , 应按照合同规定退还其现金价值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驳回原告古某的诉讼请求 。
02、
2011年2月9日 , 原告投保人贾某投保了(分红型)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均为2011年2月10日 , 缴费期限均为20年 , 缴费日期为每年2月10日 , 保险金额均为50000元 。 保险合同约定如到期未交纳 , 自保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 , 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 被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且中止保单分红 。 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 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自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 合同效力恢复 。 原告投保人贾某在2018年2月10日未及时缴费 , 在2018年5月10日补交了2018年保险费 , 原告投保人贾某于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医院住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双叶) , 甲状腺癌在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 。 原告投保人贾某出险后 , 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并且解除了和原告的保险合同 。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对合同的解除无效 , 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 给付保险金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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