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刑事政策导向助力疫情防控( 二 )
第三,要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犯罪案件 。“宽严相济”要把握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在疫情防控中,要区别不同犯罪,按照《意见》规定,对于恶意传播、恶意哄抬物价、聚众哄抢,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诈骗的;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的;严重暴力伤医的;等等,要坚持依法严惩 。而对于一般犯罪行为不能任意从严,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累犯要依法从严;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宽 。对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对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和坦白交代罪行的,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主动认罪认罚的,以及具有中止、未遂、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 。“宽严相济”要达到的目的是打击震慑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
第四,要坚持依法治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要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各项法律原则 。还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积极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 。要积极参加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稳定社会的焦虑、惊恐情绪,平复社会心态 。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同时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要“正确灵活应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促进疫情防控的体系化建设” 。
(作者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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