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成都男子春熙路求婚成功 因未备案被民警带走”的事件
试着答一下,这里只能总结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其他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笔者并不清楚,期待大神们的补充。一、张亮组织近百名亲友在成都市步行街向刘燕求婚的行为是否属于集会?步行街属于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在这里表达求婚意愿的活动,依法可以认定为集会。
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本次求婚活动是否需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有明确规定,需要。
三、预计参加人数达到多少人以上的集会需要申请?
没找到相关法律规定,但按照生活经验,至少需要2人。
四、人民警察是否应当制止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应当。
五、若人民警察不制止该次活动,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若人民警察不制止该次活动,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六、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是自由的边界。
七、怎样评价这件事?
沉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怎样评价“成都男子春熙路求婚成功 因未备案被民警带走”的事件】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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