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甲』高院再审案例:为子女入学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高院再审案例:为子女入学假离婚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编者按
【『余某甲』高院再审案例:为子女入学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余某甲』高院再审案例:为子女入学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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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余某甲原系夫妻 , 2014年8月为了儿子就学问题办理了“假离婚” ,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男方所有 , 男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230万元给女方 , 否则女方有权将其产权收回 。 当天 , 双方在第三人见证下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协议书内容为:因儿子入学问题 , 双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离婚 , 为避免弄假成真 , 双方协议: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 , 并以上述房屋归属作为条件 。 现双方均不同意复婚 , 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依《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 。 本案中 , 该《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 , 办理离婚手续 , 当日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定期限内复婚 , 并以房屋归属作为条件 。 因此 , 可以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 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没有法律效力 。 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 , 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可另行处理 。
案号
一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941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56号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34号
案情
『余某甲』高院再审案例:为子女入学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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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
李某(女)与余某甲(男)于2014年8月1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男方与女方于1995年5月认识 , 于1996年7月25日在福州登记结婚 , 婚后于1997年12月5日生育大儿子 , 名余某乙 , 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小儿子 , 名余某丙 。 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已无和好可能 , 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 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 , 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 。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 , 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 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 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 同日 , 双方领取了离婚证 。 李某与余某甲除在民政局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之外 , 于同一天在案外人叶娇见证下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该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因小儿子余某丙的入学问题 , 双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 为避免弄假成真 , 使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 。 现订立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 。 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 , 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 三、双方复婚后 , 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作废 , 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 。 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 , 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赔偿 , 并净身出户 。 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 , 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 。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 , 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 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 见证人一份 。 另查 , 被告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 , 欠条内容为:兹欠李某房屋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正 。 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登记于余某甲名下 。 诉讼中 , 被告称《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 , 除有产权面积210平方米 , 还有部分为无产权面积 。 原被告一致确认《离婚协议书》系被告所书写的 。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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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 , 因此 , 李某与余某甲已于2014年8月15日离婚 。 李某与余某甲当天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 一份为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 , 一份为《协议书》 , 《协议书》中第四、五条对男女方的违约责任 , 均附加条件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 , 该附加条款无效 , 因此 , 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 即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 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 , 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 。 因余某甲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房屋差价款转到女方指定的账户 , 构成违约 , 李某诉请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230万元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 至于余某甲主张二人除本案讼争的房产外 , 还有其他夫妻共同房产 , 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 。 判决:余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房屋补偿款2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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