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泰公司@旭辉集团违反合约拒绝支付设计费遭上诉 创始人林中知道原因吗?( 二 )


2015年8月5日 , 豪泰公司工作人员韩禹通过电子邮件函至徐贤杰 , 表示:因今天开会得知 , 设计的变化很大 , 豪泰公司团队正在加紧重新设计工作 , 因此附上《旭辉上海安亭别墅项目景观环境设计额外设计费申请函》:因目前公共区域的设计面积增加7,000平 , 两个庭院重新设计 , 而且时间非常紧迫 , 豪泰公司的设计团队会在项目设计结束前全部加班配合 , 因此豪泰公司希望贵司能够考量这些额外设计工作的费用事宜:7,000平米*12元/平米(绿地设计单价)+2*100,000元(私家庭院单价)=284,000元 , 本着和贵司良好合作的前提 , 提议额外设计费为200,000元整 , 即本次设计费共计750,000元整 。 徐贤杰收函后 , 未予理睬 。 但 , 豪泰公司认为其后豪泰公司实际对7,000平米的绿地及私家庭院进行了设计 。
2015年8月18日 , 豪泰公司工作人员李艳通过电子邮件向徐贤杰发送了最终的设计彩图及SU模型、庭院功能分析图等 。 徐贤杰收邮后未有回复 。
已委托新设计公司
新安亭公司表示:因豪泰公司2015年8月18日最后一次提交的设计成果仍不满足出图要求、景观设计成果有大量手绘图纸、深度达不到要求 , 无法指导施工图设计深化 , 新安亭公司认为豪泰公司没有能力完成设计工作 , 因而委托第三方上海兰镜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摩高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 , 共计支付了第三方500,000余元的设计费 。
从以上邮件往来中 , 法院认定豪泰公司是受徐贤杰等人代表的“旭辉公司上海事业部设计部”之委托对“上海旭辉安亭五期项目”进行景观设计 。 虽然双方往来沟通中未签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未有正式盖章 , 但从邮件往来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 , “旭辉公司上海事业部设计部”的落款足以表明和让人有理由相信委托方是旭辉公司 。 故 , 法院判定本案是豪泰公司与旭辉公司建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 , 合同价款为550,000元 。
旭辉集团违反合同需支付设计费
另外 , 豪泰公司在2015年8月18日最后一次向旭辉公司提交设计成果后 , 旭辉公司既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豪泰公司设计不符要求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 亦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豪泰公司设计成果已审核确认 , 仅是声称豪泰公司设计不符合要求继而与案外人另某签订了书面景观设计合同 , 旭辉公司此种行为有违合同及时妥善履行的基本原则 。 鉴于旭辉公司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豪泰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有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 , 则视为旭辉公司已经认可了豪泰公司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成果 , 因此其理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价款550,000元 。
旭辉集团不承认合同关系再上诉
面对一审判决 , 旭辉集团不服 , 再次上诉 , 认为自己与豪泰公司对委托设计仅达成初步意向 , 双方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豪泰公司不具备从事设计工作的资质与能力 , 即使双方存在设计合同关系 , 亦应归于无效 。
并且 , 本案设计合同中豪泰公司的相对方应为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新安亭公司 , 而非旭辉公司 。 新安亭公司也自认其为设计合同中豪泰公司的相对方 。 徐贤杰并非旭辉公司的员工 , 其受聘为新安亭公司的设计进行服务 , 无权代表旭辉公司对外签约 , 其系无权代理 , 一审法院确认其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依据和理由;据此判决由旭辉公司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是错误的 。
以及 , 豪泰公司仅完成了原意向中的部分工作 , 从未提交SU建模及制图成果和整区概念设计方案 , 对未完成的部分和设计其无权主张任何费用 , 且其未完成施工配合工作 , 相应的设计费用(通常为总设计费用的10%)应当扣除 。 豪泰公司已提交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 其设计未被完全采用 , 原意向约定的设计费已应酌情扣减 。
对此豪泰公司辩称 ,
1、豪泰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就是旭辉公司 , 与豪泰公司磋商谈判中 , 徐贤杰等均是以旭辉公司代表的名义进行 , 磋商的地点也是在旭辉公司的会议室内展开 , 磋商履约往来过程中徐贤杰等使用的是与经工信部企业备案网址完全一致的旭辉公司的通用邮箱 , 从网上也可以查到旭辉公司的通勤表中包括有徐贤杰等人名录 , 一审法院确认徐贤杰等构成表见代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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