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九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驾车冲撞防疫卡点获刑5年6个月

□ 本报采访人员 周斌
4月9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 包括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1起故意杀人案 , 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 2起抢劫案 , 1起绑架案 。
驾车冲卡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检发布第九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驾车冲撞防疫卡点获刑5年6个月】【典型案例】 2月17日上午 , 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门口办理登记手续时 , 认为防疫工作站登记时间过长 , 与现场防控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
为发泄不满情绪 , 支某某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 , 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 , 车辆被帐篷覆盖 。
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 , 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 。 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 , 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 , 被损坏的防疫物资价值6580元 。
支某某被抓获后 ,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 , 引导侦查机关对车速、被害人伤情、现场财物损失等进行鉴定;扩大取证范围 , 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固定证人证言等 。 2月20日 , 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 , 并于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
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 , 并向受伤的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 。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 , 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性质恶劣 , 危害严重 , 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 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 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方面 , 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 客观方面 , 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公共安全的认定 , 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 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 , 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
刺死检查员涉嫌故意杀人
【典型案例】 2月20日下午 , 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3人驾车从河北省赵县县城购物返回 , 在村西口检查点 , 防疫检查人员要求3人登记个人信息 , 并接受体温检测 。 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 , 辱骂、威胁检查人员 , 并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 , 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来到检查点 , 斥责检查人员 。
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3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 , 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 , 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两刀 , 米某乐继续推搡 , 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 。 韩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当日公安机关立案后 , 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 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 。 3月18日 ,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 , 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 , 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 。 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 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 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 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稳定 。
殴打他人涉嫌故意伤害
【典型案例】 3月14日下午 ,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 , 顾客段某某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 , 郭某某对此不满 , 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 , 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 , 致段某某受伤 。 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 , 后被当场抓获 。 段某某因颅脑损伤 , 经救治无效死亡 。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并调取了郭某某前罪判决书和案卷材料 , 核实其前科情况 , 就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原因听取法医专家意见 , 补强郭某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 , 于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 。 同时 , 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 , 详细说明补证方向和所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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