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山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困难群体就业的影响,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加大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保障力度 。
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为进一步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应对疫情影响的托底安置作用,本次我省共创新采取了以下5项措施:
1.动态调整
由各设区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 。
2.制度化开发
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专项聘用工作方案,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 。
3.岗位储备
各设区市可归集或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安置特定时期或特定形势下出现的集中、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
4.排序安置
依序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重点安置;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
5.有限兜底
安置对象须在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次以上仍未能就业 。
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开发服务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的临时性公益岗位近万个,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双促进” 。
#托底#山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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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托底#山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岗位 。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 。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在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
第二章  岗位开发设置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面向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开发设置,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以县级及以下基层岗位为主,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向社会发布 。
第七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归集或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形势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
“适龄”“大龄”参照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划定 。其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是指16周岁(含)以上,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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