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疫情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有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三 )


(摘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上/下册)》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 第178页 。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二、准确适用法律 ,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 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 , 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 ,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 ,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 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 , 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 未经处理的 ,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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