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最高法: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 二 )
(二)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 。 尹锋申请再审重新提交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关于丹阳市恒大名都9幢603室房屋的交接资料、尹锋所有的常州星河丹堤别墅照片 , 但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丹阳市恒大名都9幢603室房屋的交接手续系尹锡生假冒尹锋名义办理 , 尹锡生捏造了尹锋长期居住于此的事实 , 以达到一审缺席判决的目的 。 尹锋虽主张户籍发生变更 , 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户籍地址变更情况告知过尹锡生 , 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尹锡生知晓其确切住址 。 一审法院根据尹锡生提供的住址依法向尹锋寄送应诉通知书 , 该邮件被退回 , 退改原因为“家中无人” 。 一审法院还通过尹锡生提供的尹锋的手机号码 , 给尹锋打电话、发短信对其进行告知 , 但该电话无人接听 , 短信也无回复 。 后一审法院在无法核实尹锋确切住址的情形下 ,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尹锋进行送达 , 并无不妥 。 尹锋提出的一审法院在未能通过尹锡生提供的尹锋住址进行送达的情况下 , 未对尹锋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确认 , 便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对尹锋进行送达 , 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 于法无据 。 尹锋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 , 二审判决未予纠正 , 剥夺了尹锋的答辩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的主张 , 亦不能成立 。 二审法院对尹锋发给尹锡生的手机短信在庭审中组织了质证 , 尹锋关于该手机短信未经质证的主张 , 与事实不符 。 综上 , 尹锋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 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尹锋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 汪 军
审 判 员 王展飞
审 判 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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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实务参考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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