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派议员酒吧聚会称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开会可豁免,港府:不属豁免项目
【环球网报道】香港特区政府日前公布防疫措施 , 包括3月29日零时起 , 禁止4人以上在公众场所聚集等 。 然而 , 香港立法会反对派议员陈淑庄被曝4月2日晚在深水埗一间酒吧内与约40人聚会 。 事后 , 陈淑庄辩称 , 当时酒吧并无营业 , 所以并非法例定义禁止聚集的公众地方 , 她还声称自己当晚前往酒吧是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去开“公务会议” , 可以豁免云云 。 对此 , 香港特区政府4日晚间发布新闻公报进行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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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称 , 就媒体查询有立法会议员在4月2日晚上在一间酒吧内与约40人聚会一事 , 特区政府发言人回复表示 ,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以下简称《规例》) , 公众地方是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以或获准不时进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业 , 如果容许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进入 , 例如食肆、酒吧及戏院等 , 该私人物业亦会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 , 而《规例》中有关禁止群组聚集的规定亦会适用 。 因此 , 相关酒吧内的群组聚集是否在公众地方进行 , 会视乎实际情况 。 如当时情况下 , 公众人士仍有可能进入酒吧范围 , 即可能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 , 《规例》中有关禁止群组聚集的规定亦适用 。
此外 , 特区政府发言人还表示 , 《规例》的附表一列明十二项被豁免的群组聚集 , 其中一项为“为执行法定团体或政府咨询机构的责任而进行的群组聚集”;另一项则为“对在立法会或区议会进行的程序属必要的群组聚集” 。 然而 , 立法会并非法定团体或政府咨询机构 , 议员在议会以外其他场合参与或组织群组聚集 , 不管是否属于立法会的职能 , 亦不属此项获豁免的群组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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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新闻公报原文:
政府响应立法会议员在酒吧与人聚会
就传媒查询有立法会议员在四月二日晚上在一间酒吧内与约40人聚会一事 , 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四日)回复如下:
《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或《规例》)已于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时生效 ,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亦已根据《规例》 , 指明由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十一日期间内 , 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进行多于4人的群组聚集 。
【反对派议员酒吧聚会称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开会可豁免,港府:不属豁免项目】据报 , 有立法会议员在四月二日晚上在一间酒吧内与约40人聚会 , 并声称该酒吧在聚会期间落了一半铁闸及没有营业 , 而参与该群组聚集的人士在聚会期间有保持社交距离 。
根据《规例》 , 公众地方是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以或获准不时进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业 , 如果容许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进入 , 例如食肆、酒吧及戏院等 , 该私人物业亦会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 , 而《规例》中有关禁止群组聚集的规定亦会适用 。 因此 , 相关酒吧内的群组聚集是否在公众地方进行 , 会视乎实际情况 。 如当时情况下 , 公众人士仍有可能进入酒吧范围 , 即可能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 , 《规例》中有关禁止群组聚集的规定亦适用 。 根据《规例》 , 任何人如参与或组织被禁止的群组聚集 , 或明知而容许在其拥有、控制或营运地方进行该群组聚集 , 即属犯罪 , 一经定罪 , 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 。
《规例》的附表一列明十二项被豁免的群组聚集 , 其中一项为“为执行法定团体或政府咨询机构的责任而进行的群组聚集”;另一项则为“对在立法会或区议会进行的程序属必要的群组聚集” 。 然而 , 立法会并非法定团体或政府咨询机构 , 议员在议会以外其他场合参与或组织群组聚集 , 不管是否属于立法会的职能 , 亦不属此项获豁免的群组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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