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濮阳出台公积金提取新办法,违规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二 )
(四)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缴存人 。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人 。
第三章 惩戒程序
第七条 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 。 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 , 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 , 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 , 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 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 。
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 公积金中心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 。 冻结期内 , 被冻结账户不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
(二)调查核实 。 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经核查不属实的 , 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
(三)审定告知 。 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 , 确有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列入诚信黑名单 。 公积金中心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评估机构和缴存人实施业务禁入;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 , 应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对该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实施业务关注 , 进行重点审查 。 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
(四)异议复查 。 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 , 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辩 , 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辩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 应当采纳 , 并从诚信黑名单中删除 。
(五)对外公开 。 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或市级有关网络、媒体、报纸进行公开发布 , 不定期更新 。
第四章 惩戒办法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掌握确切证据或获知权威发布的信息 , 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单位或职工 , 可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
第九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 , 5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入 。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 ,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第十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 , 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1年以上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 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 , 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
第十一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 , 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 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自主缴存人 , 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拒不执行的 , 自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将责令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
第十二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 , 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
第五章 黑名单解除
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 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 , 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 , 准予从单位黑名单中取消 。
第十四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 , 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 , 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 , 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取消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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