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度# 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司法对六旬农妇太严苛,

_本文原题为: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 , 司法对六旬农妇太严苛
文丨徐媛
近日 , 四川巴中市一老太太吴某因为三头野猪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年过六旬的她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 , 拘役三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同时要上缴违法所得1070元 , 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
#狐度# 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司法对六旬农妇太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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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图片来源:巴中晚报 。
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 , 怎么会跟非法狩猎罪扯上关系呢?原来 , 吴某的庄稼地常年被野猪光顾 , 菜园子、玉米地、油菜地无一幸免 。 她的生活并不富裕 , 丈夫早年因病去世 , 独自一人靠种庄稼维系生计 , 看到野猪在地里肆意破坏糟蹋 , 自然不胜其烦 。 她尝试了各种驱赶野猪的方法——放鞭炮、稻草人、敲铁皮作响等 , 都无法让野猪“知难而退” , 直到她发现了一个神器——“庄园守护机” 。
所谓“庄园守护机” , 就是在庄稼地周围安装电网 , 拦截野猪 。 吴某花了5000元重金购入 , 安装后效果显著 。 前后有三头野猪自投罗网被电死 , 庄稼不仅得到了保护 , 吴某还获得了免费的野猪肉 。 她给邻居们分享“战果” , 并将一头野猪卖给了附近的猪贩 。 也正是这卖出的猪肉 , 让检疫人员顺藤摸瓜 , 吴某因此获刑 。
法院审理认为 , 虽然吴某的出发点是保护庄稼 , 但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 , 野猪肉不仅用于自家和他人食用 , 部分还对外销售 。 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 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的确 , 私猎野生动物及违法交易 , 不仅可能伤害到整个生态链 , 而且在捕猎、运输、加工、食用过程中有传染疾病的风险 , 危害公共安全 。 单看这一方面 , 法院依法依规从严审理 , 似乎并无不妥 。 但关键的问题是 , 吴某的捕杀行为和社会大众认知的“狩猎”有着显著的差异 , 不可同一而论 。
首先 , 吴某没有积极、主动进入林区、山区进行狩猎 , 只是被动地进行围捕——而且是在多次驱赶无效后 。 其次 , 她没有牟利的主观意图 。 她的初衷纯粹是保护庄稼和口粮 , 维系自己微薄的生计 , 野猪肉不过是她进行庄稼保卫战后的“副产品” 。
在相关法律知识远未普及的农村 , 将肉分享给邻居、卖给猪贩 , 也是合乎常情的自然之举 。 虽然她采用的方法从法律上讲不算恰当 , 但这种为了保护野生动物 , 就对寻常的自保举动进行定罪、判刑的做法 , 更让常人难以接受和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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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围捕野猪的设备 。 图片来源:巴中晚报 。
不妨看看另一个案例 。 2019年11月 , 武汉江夏区一菜农为了防止鸟类侵害菜地 , 在菜园周边架设丝网 。 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 。 同样 , 司法机关认定菜农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 , 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 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主观恶性不大 , 系初犯、偶犯 , 无其他从重量刑的情节 , 决定不起诉处理 , 以“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无论是用“庄园保护机”电死野猪 , 还是架设丝网拦截鸟类 , 都是个人在自己财产遭到野生动物侵袭后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 只不过前者被予以刑罚制裁 , 后者从轻处理 。
这一鲜明的对比也说明 , 在非法狩猎罪的认定上 , 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 如果只考察犯罪的客观情形 , 将注意力集中在“禁猎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问题上 , 显然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结果 。 对于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多出于保护财产意图的捕杀行为 , 司法机关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做出实质性的判断 , 尽量从轻处理或不处理 , 以免留下罪责刑是否相适应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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