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怎样的“涨价”会构成“哄抬物价”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物资紧俏的“商机” , 坐地起价 , 牟取暴利怎样的“涨价”会构成“哄抬物价”犯罪?
当前 , 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囤积居奇、转手倒卖 , 哄抬价格 , 牟取暴利 。 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相关规定 ,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构成犯罪的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实践中如何把握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3月24日 , 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室负责人对此作了回应 , 指出办理此类案件要考虑疫情防控的差异情况、不同物资的紧缺程度 , 避免简单“一刀切” 。 3月26日 , 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4起严惩哄抬物价典型案例 。
记者注意到 , 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对此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 , 由于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 , 难以简单地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规定 , 因此对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 需要综合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涨价幅度、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 , 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作出妥当判断 。
例如 , 行为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 或者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 , 哄抬物价的 , 就较之一般的单纯哄抬物价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 对前者更应当进行刑事惩治 。
此类案件表现为在经营活动中“牟取暴利” 。 是否“牟取暴利”如何判断?前述两高研究室负责人指出 , 既要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又要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 。
“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 但幅度不大 , 违法所得不多 , 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相反 , 对于利用物资紧俏的‘商机’ , 坐地起价 , 牟取暴利的 , 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说 。
记者梳理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严惩哄抬物价典型案例发现 , 几起案例中不法分子都是在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抬高防疫物资价格 。
例如 , 山东的曹某将防疫前销售的每只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涨至每只10元 , 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在上海的谢某非法经营案中 , 谢某将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口罩一周内连续涨价至每盒198元 , 差价高达近193元 。
此外 , 最高检、公安部还特别提到转手倒卖熔喷布、层层加码、牟取暴利的行为 。 熔喷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 , 由于其生产条件要求高 , 短期内扩产慢 ,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 , 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 , 甚至出现“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 。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 犯罪嫌疑人文某将每吨成本不足2万元的熔喷布以每吨18万元的价格卖给饶某 。 饶某拿到熔喷布后 , 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4家口罩生产企业 , 价格则提至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 。
【【法制】怎样的“涨价”会构成“哄抬物价”犯罪?】“哄抬熔喷布价格的 , 多数是中间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 。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指出 , “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 , 入场‘吸血’ , 今天针对熔喷布 , 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 。 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 , 对于这种严重悖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 , 必须依法严惩 , 以儆效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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