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现实生活中应该怎样判定

谢邀!如果你能证明公司HR系统中的培训说明就是你的培训内容,那么,不用支付违约金的赢面很大。但是,由于是公司内网的文件,不是很好取证。单纯打印出来,由于没有盖章,基本不被法院接受。建议寻找一个能够动态记录电脑屏幕的软件,或者摄像记录从登陆公司内网开始直到调取出该培训内容全过程的动态画面。这个过程造假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被采信的可能就大。如果在公司外也能上内网,那么,建议通过公证处公证培训内容网页做一个证据保全。(说实话,我个人认为这个证据将决定你们能否赢,如果企业意识到这一点,把它从内网删除,那么要赢就比较困难了。)不过,你这个纠纷在仲裁员的自由裁量范围,受仲裁员个人因素影响比较大。建议如果有很多同事都有这个问题的话,集体仲裁,大家一起搜集证据,相互证明,这样赢面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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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你已经签了培训合同,而且是自己主动离职,就有点麻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注意:专项培训费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一般来说我们以正规税务发票为准。假如公司不是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培训(而是自己入职培训),并开具了正规税务发票,都不构成专项培训费用,那么自然你也不用赔偿。如果如你所说,是第三方的专项培训且有票据证明钱是确实花在你个人身上的话,我只能说,很麻烦。建议,先去知识产权局请第三方鉴定这培训价格是否合理,再提出劳动仲裁。注意:如果一定要赔偿,按照三年合同,你如果已经工作一年,只需要赔偿三分之二,如果工作两年,只需要赔偿三分之一。前提是你参加完了培训。如果培训未参加不需要赔偿,如果培训参加一半,培训费折半。大概是这样,我也不是学法律的。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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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要骂我,我刚给人力资源出的主意,出培训费让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签服务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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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培训表述模糊,且说明如下:1. 含义上,排除通用化、必要类、基础式、指导性培训; 特点上,排除大众化、日常类、会议式、分享性培训;程序上,排除无制度、无协议、无开支、无凭证方式。2. 法律法规仅原则定义,不便也不能具体规范 。根据您的描述,空有技术培训之名而无其实,费用归集笼统而无具体明细,培训主体内外兼有认定混乱。至于协议日期倒挂,事后签约追认并无不妥。总的说来,基本可以判断,单位的所谓专业技术培训根本不成立,您即使合同期内离职,无须赔偿有关费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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