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ceo王欣以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在法理上合理吗
半吊子,课本还没学完,错了求指教不要吊起来喷。http://zm6.sm-img5.com/?src=https://www.zhihu.com/api/v4/questions/31102104/http%3A%2F%2Fnews.xinhuanet.com%2Ffortune%2F2014-09%2F24%2Fc_1112613465.htm/u0026amp;uid=aeae6c0755c29787acd885569a2728cd/u0026amp;hid=9393d480666ab9b56ad4148a27bd26b9/u0026amp;pos=9/u0026amp;cid=9/u0026amp;time=1433950788189/u0026amp;from=click/u0026amp;restype=1/u0026amp;pagetype=0000104000008402/u0026amp;bu=news_natural/u0026amp;query=%E5%BF%AB%E6%92%AD%E6%A1%88/u0026amp;uc_param_str=dnntnwvepffrgibijbprsvpi首先希望题主看一下这个,这篇有关快播案的社论虽然说是新华网的,不过还算客观一点。我们要注意到其中的这样一段描述: 负责侦办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樊宏宇告诉记者,快播公司在全国各地搭建了2000余台服务器,在服务器网络内进行视频的复制下载并发布到其QVOD网络,通过QVOD索引服务器就能轻松找到想看的视频文件;快播公司还开发了热门视频自动存储技术,凡点击10次以上的视频,就自动上传到该公司的存储服务器上供更多人观看,而这种“热门视频”往往就是淫秽视频。从被查扣的十余台快播服务器中,警方现已发现了数万个淫秽视频文件。这也是快播被定罪的主要原因。我个人原本认为快播作为P2P的产品,属于各大色情网站和用户之间的标的送达方式而已。这就好比两个毒贩达成了交易并不关中国移动和手机厂商什么事。然而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并不是这样,比如说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快播雷达,尽管我们十分清楚快播公司想擦个边,然而这一招太危险了,不幸的是,并没有改正的机会,神器炸了。附本罪客观要件如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刑法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的回复
符合刑法相应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下,只处罚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