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刑满释放后为何又被监委调查( 三 )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 , 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 , 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 ”
及时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 在郴州市检察院的精心指导下 , 我院认真细致梳理量刑情节 , 对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判例深入进行实证分析、比较 , 对该案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 提出了对周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 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 , 周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在开庭审理时 , 周江当庭认罪 , 完全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 永兴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
4、法院为何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刑满释放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 , 如何进行处罚、确定执行的刑期?
雷震宇:本案中 , 周江受贿人民币104万余元、港币10万元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 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周江具有坦白情节 ,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故对受贿罪量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是适当的 。
同时 , 周江因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282万余元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周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 根据法律规定 , 考虑本案具体案情 , 结合自首情节 , 滥用职权罪量刑一年六个月是适当的 。
被告人认罪认罚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 但特定情形除外 。 本案中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 , 本院予以采纳 。
对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 , 如何进行处罚、确定执行的刑期?我们认为 , 依据《刑法》 ,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 , 发现有漏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 应将漏罪依法作出判决 , 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 采取吸收原则 , 仅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 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已经执行的刑期 ,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即“先并后减” 。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需执行 。 前罪已执行完毕 , 与前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具体到周江案 , 他是刑满释放 , 前罪已经执行完毕 , 现只对他的漏罪执行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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