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夫妻离婚,孩子随母生活,孩子可以改姓吗

孩子出生后取名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一经确定,就是父母双方共同合意的体现。如果要更名,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当然,孩子成年后可自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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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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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擅自更改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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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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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确实有孩子改姓的实例,孩子是无辜的,单亲孩子确实不好解释为什么家庭成员少了一方,孩子心理也会觉得不完整。让孩子成人以后自己选择吧,该知道的他也该知道,该承担的他也终要承担。不要妄加于他,徒增多一层解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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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离婚家庭的娃,绝逼不建议去给孩子改姓,你想过你孩子要和他身边的全部小伙伴们挨个解释原因需要承担多少心理压力吗,本来家庭不和就已经对幼小的心灵造成负担,你这等于在娃的伤口撒盐啊。
■网友的回复
【法律问题:夫妻离婚,孩子随母生活,孩子可以改姓吗】 我国关于子女变更姓氏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u0026lt;一\u0026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u0026lt;二\u0026gt;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u0026lt;三\u0026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月21日)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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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姓名,并不是以离婚为依据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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